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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做好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不详 2009-6-22 13:28: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七、录取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的分值,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4)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可以加20分。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凡需要享受高考招生加分的国家二级运动员,须经市州教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05]172号)验证,并对合格者名单签署审查意见,集中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加分测试。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二类:照顾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的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6)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8)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9)在湘高等学校定向就业的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10)农林、航海、地矿等本科院校和我省1999年以来新升格的本科院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降分在征求志愿投档后进行(批次线下考生不填征求志愿,降分投档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后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1)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和湘西自治州专科上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可适当降分(最多不超过30分)。

    第四十四条  同时符合第四十三条中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四十三条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由所在中学或者当地的县(市、区)招生部门在校园内醒目处(或当地公共媒体)张榜公示15天以上,并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全省公示。符合优惠条件而未通过两次公示的考生,或者公示后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的优惠。

    第四十五条  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80分以内择优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

    第四十六条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七条  凡是上了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所报考专业的学习,招生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教育厅授权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九、附则

    第五十二条  招生学校依据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办理新生报到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三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求志愿),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卡)和志愿信息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考生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5]25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4]13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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