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都应建立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6]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并须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考生的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七条 在湘招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底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六、录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条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批次确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 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按照既重视文化成绩、又重视专业成绩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及在湘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全省专业联考成绩统一划定;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省统一划定,本科为260分,专科(高职)按省属院校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教育部确定的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专业文化和专业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没有音乐、美术、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不得录取到音乐、美术、体育专业。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安排依次为提前录取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院校定向就业招生、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与该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同批录取。
在提前录取批中,对高考总分达到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拟录取到高职专科层次的考生,招生院校应事先征求考生意见,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外高等学校音乐、美术专业实行提前录取。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第一志愿报考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且文化成绩达到我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文化成绩,电告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于7月7日前择优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实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在投档时,将并列志愿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
第三十五条 录取时追加的机动计划实行非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生源并提供拟投档考生名单,实行批件调档录取。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实行志愿投档或非志愿投档录取办法。
招生学校在组织生源时,应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许愿,不得误导考生。高职专科学校在第四批录取期间,不得录取没有直接志愿的考生。凡违规操作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录取时追加的机动计划和省外院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调档执行同批次录取分数线。
第三十六条 独立学院招生按志愿(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按志愿(含征求志愿)投档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生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招生学校应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联系方式;本省独立学院第一次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7月27日至28日,征求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1日至2日。在按考生志愿投档前,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招生学校可根据考生意愿组织生源,实行批件调档录取。
第三十七条 已按志愿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学校。
第三十八条 录取工作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厅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对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我省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办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每个批次录取期间征求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 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安排一次补录,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