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体格复检和面试,复检及面试办法另文下达。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领导,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体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体检过程中,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六)体检工作须于4月27日前结束。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