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录 取
(一)我省今年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二)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后,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统考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调整计划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分数线照顾: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奖项且同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中公布的竞赛名称为准)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 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5.艺术特长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6.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条件,只可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和招生办公室要认真验证各种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报考资格、考试资格以及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
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于院校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压。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由于我省专科(高职)二批不设服从志愿,专科(高职)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学校名单和计划缺额情况,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办理录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