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 20 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 10 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它加分照顾政策参照《 2007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嘉庚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嘉庚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和动画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外,其余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收费情况如下:
1 、汉语言文学、日语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4000 元人民币;
2 、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税务、法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土木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网络经济学、物流管理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6000 元人民币;
3 、艺术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8000 元人民币;
4 、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000 元人民币;
5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20 元人民币(含物业管理费 120 元)。
第十六条 上述收费,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8 万元。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4 万元;第二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前 5 名和理科前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第十九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本二批录取线以上的福建省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文科第 6 至第 10 名和理科第 6 至第 10 名,各奖励人民币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