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0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投档和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2009年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驾驶方向)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政审;飞行技术专业(安全方向)除参加体检、面试、政审外,还需参加航空公司组织的高管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一条 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录取考生时,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要求英语达到规定的分数,英语专业要求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飞行技术(驾驶方向)、飞行技术(安全方向)、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