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华力”奖学金、“湛匠”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等评选要求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特困生奖学金、“华力”奖学金、“湛匠”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第九章相关条款问题可到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