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河海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河海大学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河海大学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河海大学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在3分以内)。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河海大学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照顾政策加分,学校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九条 凡经河海大学测试并获得学校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获得河海大学2009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河海大学面向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陕西等省招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培养的国防生50名,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国防生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河海大学招生专业除国防生招生专业、英语专业及常州校区各专业限英语语种外,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河海大学除国防生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有要求外,其他招生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河海大学所有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工作,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