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学校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
3、录取时在同批次内按所报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4、对于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要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和档案材料进行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我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参考,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6、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计算机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7、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第八条 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方式进行。
第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到我校的招生网站上查询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