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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学、困难助学项目
第十七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政府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可视其表现和困难程度,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八条 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各省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学生或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生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教育局资助办公室咨询相关政策,并在资助办的指导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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