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如计算机
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九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身体健康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先后排序,然后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身体受限或单科成绩受限者除外)。
第十一条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等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按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湖北省、湖南省考生除外,即须取得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只要取得本省(市、自治区)组织的本科专业联考合格证或取得任意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的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即可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除上述原则外,音乐学专业成绩占70%,文化总分占30%,汇总相加后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其他专业按专业成绩60%、文化总分40%,汇总相加后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凡按志愿录取或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五条凡入学注册后,一律不得转学。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