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享受面为在校普通本科生的35%,特等4000元,甲等1000元,乙等500元,丙等300元。在校生同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八条我校自2000年起,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启动了对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工程”。对家庭经济确属困难、且无力承担全部应缴学杂费的同学,经我校调查核实后,凭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乡(镇)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困证明相关材料,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统一规定的条件,可按比例申请贷款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每年秋季学期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家乡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已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经核实全部用于交纳学杂费的,凭相关贷款的凭证及困难证明,我校可视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50%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学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3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支持鼓励贫困生
自强、自立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还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方式资助贫困生按时完成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