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录取规则
1、我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考生的分数、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后续志愿依次类推。
3、在院校志愿相同的条件下,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如遇热门专业的出档数超过录取计划,则按从高分到低分投送相关专业;剩余档案按后续专业志愿顺序投送,不设分级差。
4、普通专业的录取,原则上在专业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的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适当考虑相关考试科目成绩优异的考生。
5、体育专业人员和面向广东省招生的艺术专业的录取,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6、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区招生的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对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最的低控制分数线,且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我校将按百分制分别折算其文化分和专业分,再按一定比例合成该考生的综合成绩(其中,高考文化分占综合成绩的30%,校考专业分占综合成绩的70%),最后按综合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