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收费标准目前暂执行吉林省价收字[1999]26号文件《关于调整吉林艺术学院新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我院已向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收费标准将有所调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