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生录取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要求考生思想品德好,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师范生同时还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考试科目要求: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六)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七)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处理办法:承认符合教育部和各省(市、区)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八条 录取操作办法:
(一)尊重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缺档情况,可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有学校专业志愿(含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二)尊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学校排序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原则上不录取既不填报专业志愿,又不填报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按考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并把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