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公布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山东省物价局新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