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