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省招生考试院统一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一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高考实考文化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学校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按考生高考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时,在本科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或其他志愿考生。
专业安排:对学校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级差,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安排,第一至二专业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非学校第一志愿投档的考生,其专业分配到缺额专业中,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的,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录取时执行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依据山东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名单,按照考生专业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文管类专业依据各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名单,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的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项目以田径、排球、女子足球为主。考生要参加学校专业测试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者提前与学校签约,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标准,学校依据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经济类实践生的录取:国防类实践生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未婚,年龄21—27周岁的退伍军人。考生参加由山东省人民武装学校5月份组织的军事专业考试和面试,合格者参加高考,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标准,学校按其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学校录取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外语类各专业要求口试成绩合格;对报考外语类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在不影响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详见《山东经济学院招生体检要求细则》。入学后体检发现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影响正常完成学业的疾病,学校有权将考生退回原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创新试验班选拔标准:新生入校后自愿报名,报名条件为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以上,英语和数学成绩均达到120分以上,经过面试择优选拔80位学生组建“创新试验班”。“创新试验班”以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依托,因材施教,优生优培,重点倾斜,致力于加强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协调发展,着力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