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份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八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九条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各专业对男女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广西区外省份除承认该省专业统考成绩外承认其他同类本科院校颁发的艺术测试合格证。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填报我院志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5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照顾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