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按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不设志愿级差;满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投档线的一志愿考生数量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包括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要有所在省口语加试成绩。学校部分专业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及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的要求详见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国防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及我校《报考国防生指南》的具体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校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证。考生所在省组织统考的,考生的统考成绩应合格。对于我校投放了招生计划而未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合格标准;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我校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所有专业只招艺术文科类考生。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组织的专项测试并取得合格证,高考达到所在省当年体育专业考生文化课的最低分数线后按所在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只招收男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理科)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管理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形象较好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考生,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委统一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当年高考属于河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报考民族预科班,按国家政策录取。预科学习期间实行集中培养,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承担。学生预科学习结束后,根据其综合成绩分配专业并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享受我校同年录取新生的同等待遇。预科班学生毕业后在河北省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