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鼓励和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学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奖学金的规定,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中按比例提取。
第二条奖学金用途:主要用于在本院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不含成人学员)的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院、系学生活动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一)综合优秀奖学金
1、此项奖以班为单位按学年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每人每年9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每人每年400元,按人数的15%评定。
2、评定条件及办法:
学习成绩测评和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全班前1/2以内。
学习成绩有一门(所有考试、考查课目)不及格者(外语前三学期以50分计,第四学期后不做参考)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两门不及格者不能享受三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测评和基本素质测评均是两学期成绩的综合。
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的排列顺序,按该项奖的获奖等级、比例确定人选。总成绩相同者,以学习成绩高者排前;两者均相同者,以基本素质测评成绩高者排前;若三者皆相同者,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决定获奖人选。
在此项奖学金评定中,享受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按比例只舍不入取整数,享受三等奖学金的人数按比例只入不舍取整数。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发挥不同特长,激发学生开拓、进取、创新精神,鼓励学生有特色发展。单项奖学金分为三等,奖励金额为200、150和100元。
1、学习优秀奖学金
按学年发放。按两学期的学习成绩总和排队。奖励人数按班级的15%计算(取整数只舍不入),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不能享受学习优秀奖学金。
2、基本素质测评奖
按学年发放。按两学期的测评成绩总和排队。奖励人数按班级的15%计算(取整数只舍不入),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
3、进步奖
此奖用于鼓励通过自己勤奋学习,刻苦努力,在学习成绩方面取得了较大程度进步和提高的同学。按学期发放,连续两个学期进行比较,学习成绩进步名次用P表示:P≥班级人数1/2或P≥20时,获奖学金200元;P≥班级人数1/3或P≥15时,获奖学金150元;P≥班级人数1/4或P≥10时,获奖学金100元。
4、竞赛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展现学院实力和水平,为学院争光,特设竞赛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分为院级竞赛奖学金和系级竞赛奖学金。
(1)院级竞赛奖学金
在世界和国家参加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奖励者均可申请院级一等竞赛奖学金。竞赛包括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等。竞赛是经学院认证的有效组织举办的,一般性、非权威民间组织不列入评选范畴。
在省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学科竞赛、语言、艺术表演比赛,演讲、辩论赛活动中以学院名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者(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均可享受相应院级一、二、三等竞赛奖学金。
在市级竞赛中以学院名义获得个人一、二等奖或一、二、三名均可享受三等院级竞赛奖学金。
在一次竞赛活动中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给予奖励。
(2)系级竞赛奖学金
系级竞赛奖学金由各系根据院计财处依学生人数所核拨的学生活动经费奖励。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5、等级技能奖
奖给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1)非外语专业:专科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且成绩在全院前十名者奖励100元,通过六级者奖励200元;本科通过国家英语六级且成绩在全院前十名者奖励150元,通过八级者奖励200元。
(2)外语专业:专科通过专业英语四级且成绩在专业前五名者奖励100元;本科通过英语八级且成绩在专业前五名者奖励200元。
(3)非计算机专业文科:非计算机专业文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笔试、机试),按笔试成绩全院前十名者奖励150元。
(4)非计算机专业理科:非计算机专业理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机试),按笔试成绩全院前十名者奖励150元。
(5)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笔试、机试),按笔试成绩专业前五名者奖励150元。
6、社会工作奖
在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评定。能够积极从事做好自己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且本学年学习成绩测评各门功课均达到良好(在80分以上)可享受奖学金150元。
7、考研奖学金
我院应届毕业生,凡被正式录取为研究生的同学持通知书一次性领取奖学金500元。
8、精神文明奖
此奖用于奖励在思想道德品行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专业奖学金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合格,且学年总学分达到升级基本要求者,即可获得此项奖学金。
2、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40元,非师范类学生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30元,按十个月发放。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专业奖学金。
①休学期间。
②因违纪受处分者。
其中:警告处分,停发2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
记过处分,停发5个月;
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停发10个月(因毕业,在校时间不足十个月者,停发至毕业离校);
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停发10个月;
④留级学生,停发10个月;
⑤退学而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停发。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或者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者,本学年不得享受优秀综合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本学年不得享受上述奖项。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四周内评定并报学生处审核。
第六条各系、班要把评定奖学金与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1、按学期公布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
2、认真学习学院有关评定奖学金文件和系级有关奖学金评定细则。
3、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团干部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4、在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报系学生工作领导组,由系务会确定获奖名单。
5、向全系师生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6、填写奖学金评定审批表,报学生处核实备案。
7、获奖学生的奖学金由院计财处打入获奖学生的餐卡。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系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奖学金评定工作置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下,做到条件公开,成绩公开,程序公开,获奖名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学生奖学金。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生有权向本系、学生处乃至学院举报。若发现此类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试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奖学金条例
抄送:院领导院长助理
发:院属各单位
院办公室2004年2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