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招生录取规则说明
1、调档比例:在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比例调档。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它条件:
(1)除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按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理科类专业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文理不分的省份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2)招生对象限招参加2009年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3)政治条件中除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按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要求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并适于做公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其他原因不适于做人民警察的。
3、院校志愿录取
(1)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有文艺、体育及其他特长的考生(经有关部门认证、学院考核选拔)在投档范围内可优先录取。
(3)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公安部审批,学院招生办公室与有关省招生委员会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调整计划的录取仍按照各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4、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
我院承认辽宁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等的照顾录取规定。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专业方向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