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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十一、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为探索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教育部授权部分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简称高职院校单考单招)。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在高考前完成录取;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不允许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独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生源范围主要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专业对口)。单考单招的计划纳入高职院校当年由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一般占招生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上,未完成的计划可转入在之后进行的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中。

  青海省内高职院校实施单考单招的规定和要求,可从各高职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中了解。

  三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在我省安排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不含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要提供招生高校与定向就业单位(具有独立人事权)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同一院校的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录取(不包括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进一步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升学渠道。

  我省实施这项计划的条件和规则将另行发文。

  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三十四、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独招生院校、按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独招生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独招生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单独招生的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按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办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和要求,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三十五、免费师范生招生

  为了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免费师范生招生在提前单独录取本科批次进行。

  三十六、信息管理

  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严禁考生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考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三十七、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一)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等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青海后,又在青海省内州、县(市、区)之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划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考生资格协查工作。

  对考生的高考信息,要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或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进行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假冒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的身份在青高考。对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落户时变更为“直系亲属”的考生不予报考,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改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内地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否则不予报考。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省招委“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要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

  2. 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

  3. 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

  4. 户籍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5. 《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后,方准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学校、考区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的加分资格,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三十八、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三十九、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四)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五)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 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考(含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2. 青海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3. 给2014年高考学生的提示

  4. 2014年普通高考考区(点)安排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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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ouxin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