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录取规则
(1)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在沪提前批录取以文化考试和体检面试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接受社会监督。
(2)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口试Cˉ级以上;英语专业英语口试Bˉ级以上。
(3)我院在上海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5以内;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以内。对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该专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对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按照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科按照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同一录取批次总分同分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高的优先录取。考生达到我院同一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凡愿意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需要调剂到我院指定的专业录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征求考生意见;凡不愿意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 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6)报考我院考生的秋季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