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汉语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
“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命题,各地(市)招生办组织考点测试。
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必须用汉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文字试卷。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相应专业考试。
综合类院校艺术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未经自治区招生办批准擅自在我区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一律无效。独立专业艺术院校须在4月15日前将我区考生的专业合格名单及其成绩报送西藏自治区招生办。
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4、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5、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