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充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自治区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小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必须是教育部承认的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工程竞赛获奖者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全国青少年科持创新大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和台湾省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
3、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牧民子女;
4、烈士子女;
5、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乡镇基层单位)任教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教师岗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含已从该岗位退休的)子女,报考区内院校师范专业的,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四)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及长期在藏工作的进藏干部职工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抚养的非直系亲属从小学到高中在藏就读的,按《关于进藏人员子女、非直系亲属报考高等院校有关问题的斩行规定》(藏招委[200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进藏干部职工直系亲属考生照顾加分办法的紧急通知》(藏教厅[2003]34号),照顾加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五)同一考生如同时具备上述(一)、(二)、(三)条中的照顾加分条件,只增加20分投档,不累积计算。符合奖励、照顾加分条件考生名单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进行,未经公示或公示后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六)凡志愿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专业的考生,可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七)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