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提前批次录取院校(为体育、艺术、公安、政法、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及其他提前录取院校);
(二)第一批本科院校(为“211”大学及部分其他大学);
(三)第二批本科院校(为省内外地方本科院校);
(四)第三批本科院校(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本科层次>等);
(五)高职(专科)院校(为省内外高职<专科>院校等)。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贵州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院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要认真履行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监督高等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各批次高校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录取工作规则。提前批次录取院校要体现学校对考生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院校要按平行志愿改革的要求录取考生;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要正确处理好考生志愿和成绩的关系,协调组织好生源,确保招生计划的完成;第三批本科院校要按招生规则录取新生,按规定的比例投放考生档案,院校要按规定审阅考生档案,并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履行好公平公正的原则;高职(专科)批次录取,为保证新生报到率,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
贵州省今年只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改革。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投档时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院校投放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总分相同的考生排序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看数学,若分数再相同,则看外语。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院校考生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为:可享受省内院校加分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在报考省内院校投档时计入高考总分,在考生排序和省外院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应多于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各院校录取新生结束后,省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据各院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中心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