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高等学校不得以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计划招收非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9〕2号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要求,贵州省定向就业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省外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贵州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
(二)省内本、专科院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
(三)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贵州大学将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工作。贵州大学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格管理,精心实施。
凡已被香港高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于7月7日前到各市(州、地)招生办进行确认。经考生本人书面确认后,考生档案不再投放其他院校。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招生考试中心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招考普〔2008〕56号)的要求执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招生程序和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各高校在贵州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经教育部批准在贵州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考生须于5月20日前单独填报志愿。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学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十四、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
经省招生委员会投档、审定,由各高校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数据库和新生报到名册,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或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中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的县级招生办公室。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后,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