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
高校录取新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今年我省将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建立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供高校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领导下,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体制
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5门科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并根据其预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可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总分,或按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选科4门总分,或按5门科目总分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委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划线原则
各批高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的原则是:根据考生5门科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其中体育、艺术类划线比例适当扩大。
3、投档原则及办法
艺术、体育类各批次按从第一至第四志愿的顺序,分别投档。
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投档办法是: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该生即享受了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本科平行志愿A院校第一专业志愿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科优秀学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按有关政策进行补充投档。对有关高校提出的选择性招生对象进行投档。
在考生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后,省招办将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对征求平行志愿进行投档。
普通类各批次有选考科目要求的高校录取时,如某些专业在本院校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且无法按选考科目调剂录取,可出具报告报省招办批准后,在同批省控线上适当降分投档,院校按选考科目顺延录取,但各科目组录取最低分差距控制在30分以内;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高校可在原投档线上调剂录取其它选考科目的考生;如仍完不成专业招生计划,可调整该专业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和省招委批准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可在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名单,各有关高校应将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名单在同批录取工作开始前报省招办备案,省招办对这部分考生按所填平行志愿中的A志愿投档,由高校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办法的高校,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将学校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以及拟录取对象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高考总分在第一批本科省控线上,单科考试成绩排名在该科目第一批本科上线考生人数的前5%的考生,确定为单科优秀考生,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单科优秀考生,省招办将按考生所填同批平行院校志愿中的最后一个院校志愿向高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招生院校应将录取方法通过本校招生章程事先向社会公布。
高校可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实行该招生办法的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省内高校的选择性计划只能在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考生,如高校的投档线接近或等于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最多在省控线下10分以内进行选择性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
4、录取批次
录取工作根据各级各类高校的要求和特点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批录取院校(含军事、公安、司法、航海、体育、艺术等院校的本、专科);
(2)第一批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院校;
(4)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
(7)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5、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工程学类)或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②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测试、认定后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③个别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者,报经省招委会议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⑥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⑦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⑧省级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⑨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招委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误后方为有效。从2006年起,第①、②项加分照顾政策将予以取消。
(2)凡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第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可通过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介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