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Q吧)(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湖南省命制,命题依据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湖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湘教考命字〔2007〕1号)。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全国统考(含湖南省自主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失(泄)密范围。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7〕10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8〕1号)执行。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风景园林)、室内设计技术等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湖南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二OO八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除日语、俄语等小语种)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