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属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在5月10日前,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考生。
六、录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条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面向湖南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批次确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所有招生院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内院校艺术专业和非提前批(含本、专科)招生的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专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的招生,其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学校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湖南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其中,本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湖南省本科二批文、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可自主划定本校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专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湖南省划定的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最低分。
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安排依次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院校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文体特长生等类型的招生与该校其它同科类计划同批录取,各高等学校非艺术类机动计划必须在该校同批次录取完成。
第三十三条 外省高等学校(除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中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由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其他外省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招生学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学校确认的排序顺序、招生计划和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档(未做分省计划的,按招生学校要求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投档),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的考生中,按该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8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6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8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自主选拔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文艺特长生、单独招生、省内高等学校文艺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按学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其中,自主选拔招生、文艺特长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档前进行。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项测试(省体育竞赛优胜者测试未涉及的项目、由招生学校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除外),测试合格标准与省体育竞赛优胜者合格标准相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其它计划(含机动计划、定向就业计划等)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投档时,平行志愿将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
第三十五条 独立学院招生按志愿(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按志愿(含征求志愿)投档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生学校进行有效的沟通。招生学校应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联系方式;本省独立学院第一志愿投档考生联系时间为7月27日至28日,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1日至2日上午,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考生的联系时间为8月4日下午至5日。在按考生志愿投档前,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准改录。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以及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按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湖南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湖南省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部门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有关批次征求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求、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条 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www.hneeb.cn)网站上或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询录取结果。保送生及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结果以公告形式在该网站上公布。参加高考考生的录取结果,由考生在该网站输入考生号及密码查询。通过以上途径查不到录取结果的录取通知书是无效的。广大考生一定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安排一次补录,定于9月下旬进行。参加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考生要通过网上填报方式,按时填报补录志愿,补录时一律按考生填报的补录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