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都应建立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07〕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