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专门印制的《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应将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完整地录入报名数据库。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的;
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体检工作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宁夏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要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制定的体检细则,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要把握好体检要求,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体检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对体检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考生,由县(市、区)医院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由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终检医院再复查一次。非自治区招生机构确定的医院复查的材料,一律无效。
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体检工作结束后,须将因身体条件而限报专业、考生不宜就读专业的情况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以便考生准确选报志愿。
3、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说明和解释。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等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并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4、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