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1、录取结束后,普通高等学校应及时填发新生入学通知书。网上远程录取的院校按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通信地址将新生入学通知书直接寄给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的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3、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 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1、普通高校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头绪纷繁、任务艰巨、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教育广大考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社会声誉。
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要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提前做好我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05]01号)的要求审查报名资格,综合治理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环境,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2、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要做群众的表率,模范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及党风廉正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中纪委、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纠正各类高等学校招生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实行“四公开、两监督”。即公开招生录取政策,公开各层次学校录取分数线、录取资格线、录取办法和顺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各种照顾政策及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招生队伍的廉政建设,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
要加强招生工作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在报名、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录取以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干扰和破坏招生工作、威胁招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行为的,按照教育部颁发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 招生经费
1、招生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
2、考生应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2]74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每名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60元;体育类专业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50元;外语类口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0元。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
十三 附则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