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录取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同批录取院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资格线下1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一)适用于区内外普通高校的:
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⑵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的;
⑶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及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的汉族;
⑷川区(不含“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
⑸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⑺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⑻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并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
(二)适用于区内普通高校的:
⑼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的(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同批录取院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资格线下2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一)适用于区内外普通高校的:
⑴川区回族;
⑵“山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⑷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适用于区内普通高校的:
⑸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3、“山区”的回族考生,可在同批录取院校录取分数线或录取资格线下3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符合46条至48条规定的考生,亦可分别提高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5、符合46条至48条规定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照顾政策(不含少数民族和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累计加分。
“山区”回族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20分。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