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志愿优先原则,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文化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录取身体健康考生。
第十三条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