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继续试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总分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重点高校录取线以上的考生中,对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相关信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新生。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情况下,则按照数学和外语二门课高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总分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同情况下,则参考数学和英语二门课高考总分高低确定录取专业。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相关专业录取未滿额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其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本校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我校生源基地中学推荐报考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四条 具有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重点高校投档线以上,并以学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将按照所在省招生考试部门有关规定择优录取。其中符合我校自主选拔条件第2、3条者,可录取进入我校孙越崎学院学习;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优秀者,加2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自主选拔文化课考试成绩为良好者,加10分进行录取专业排序。
第十五条 本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招收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