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培养费:
1. 采矿工程专业每生每年2300元;
2. 艺术设计、音乐学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
3. 其它各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年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