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外语口试时间:6月17日至24日。地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除同心县)、中卫市(除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大学参加外语口试;固原市和同心县、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师范学院参加外语口试。
⑶军检、公安面试时间:6月28日至30日。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⑷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时间:4月21日至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⑸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测试认定时间:4月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9、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
10、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全部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11、考生成绩仅通知本人,不予公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12、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普通高中2006届及以前的考生和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纸介质件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参考。
13、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14、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5、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6、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含)以上医院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单位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要把握好体检要求,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体检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对体检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考生,由县(市、区)医院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终检医院再复查一次。非自治区招生机构确定的医院复查的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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