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在2003年或2004年或2005年参加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综合考试成绩须合格),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
考生的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须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按“3+2”高考方案要求,填报本人选考的2门高考科目、报考科类等信息。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和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报名同时进行。
考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1月6日至9日,逾期不得补报。
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考试费。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报名时须仔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名予以认可。
各地招办应认真审查报名对象的身份,防止高中非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由省招办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审批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政策,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省招办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体格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和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应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标准(含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届时向社会公布。体检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掌握体检标准,保证体检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全省体检工作于4月30日前结束。
所有考生,应做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考生须缴纳体检费20元以及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