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非随父母调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
按原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 1998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执行重新修订后的〈关于限制外省考生流入我区参加高(中)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即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 1)考生及其父母具有我区常住户口,高中阶段(自高一入学至毕业)均在我区户口所在地就读;
( 2)属被收养子女的考生(须具有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在小学毕业之前已随我区收养人生活,当时户口已落在收养人户内,同时在我区户口所在地就读到高中毕业。
具备报名资格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并连同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高中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经县、市招生办公室逐级审核并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3、报考体育类专业和体育预科班的考生,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或区外高等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报名工作已于 2005年1月5日另文通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相关事项与本简章无矛盾)
1、 报名时间:
高考报名的开始时间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招生考试工作的需要确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只规定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于 2005年2月25日。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地点: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 (包括统考生、单招生、保送生、区属高校招收的“3+2”五年制高职班考生、区属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招生的考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在我区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 “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市、县招生办公室报名。
3、报名办法:
( 1)按各户口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报名。
( 2)考生要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中需要考生本人填写的栏目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考生本人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 3)报名时,考生必须填写本人18位数身份证号码。
( 4)报名时,各类考生应交验的证件: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簿,交验户口簿,如果没有户口簿,应交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注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身份证号码等);
②学历、学力证书 (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
③符合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 (具体见本简章有关条款),报名时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④具备报名资格的外省迁入人员,还须交验广西招生考试院审批的《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
⑤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注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⑥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申请加分照顾者,以及 报考体育预科班的考生, 需参加全区体育术科测试,报名时,均需交验二级运动员证书。
( 5)报名时,考生须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