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录取
1、组织形式:我区录取新生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操作方式: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3、录取原则:录取新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4、录取体制: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 、投档原则:
( 1 )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以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 2 ) 按比例投档,线上生源充足的学校,如无特殊要求,投档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生源不足的学校,线上考生一次投完。
( 3 )在同一批次中,按志愿顺序投档,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 在投出的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6、复征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专科普通批院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7、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换录。
8、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为进一步增加招生考试工作透明度,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促进教育公平。 2005 年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向社会公开承诺高校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六不准”是: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9、考生档案管理
( 1)为适应网上录取的需要,从2001年开始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已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于高考录取的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是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第二部分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 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 3)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源头”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作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15分;
(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5分;
(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含一等奖,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以及自治区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加1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考生,加20分。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
(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 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除上述 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5分。
( 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10分;
(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降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分降20分。
( 4)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10分;
( 5)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12、同时符合本条第10款、第11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13、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超过20分。
14、定向就业招生在该院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分数线以上,学校投档线以下20分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少数民族预科班在该院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6、对符合体检标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肢体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7、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录取通知书上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具体办法另行通知)。